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在京舉行,審議了《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
5月26日北京擬立法將“霾”列為氣象災害,要求完善通風廊道系統;并提出,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可根據相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采取臨時交通管制、關閉公園、停工停課等應急處置措施。
26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在京舉行,審議了《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
北京是氣象災害高發區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劉振剛表示,氣象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平均每年約占GDP的1%—3%。在全球球氣候變化背景下,越是經濟發達、單位面積經濟附加值大的地區,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越重,引發社會問題的可能性也越大。
他說,北京屬于氣象災害高發地區,具有明顯的季節性、突發性、局地性和強度大、頻率高等特點,常見的氣象災害主要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雷電、冰雹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據介紹,2001年至2014年,北京市發生的氣象災害共導致11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25億元。其中,2012年“7.21”特大暴雨災害,共造成79人死亡、1萬余間房屋倒塌,160.2萬人受災,直接經濟損失116億元。
“北京發生的自然災害70%是氣象災害。”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農村辦公室副主任周和平說,隨著城市規模擴大以及相隨的城市病,北京市已經形成了獨特的城市孕災環境,和脆弱的城市承災體。
他說,近年來,一方面,氣象災害加劇著城市病,另一方面,城市病也改變著局地氣候特征,進一步放大著氣象災害的破壞效應。氣象災害與城市病的相互作用,成為特大城市運行的軟肋、公共安全的難點,以及城市形象的污損點。
他認為,究其原因,是氣象安全因素沒有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的環境評價和安全評估,氣象因素與城市建設的制約關系缺乏可控的標準和程序。
將“霾”列為氣象災害
《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共六章44條,分為總則、預防、應急處置、治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將“霾”列為氣象災害,指出“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劉振剛表示,國務院條例中列舉的氣象災害類型未包含“霾”,原因是在制定條例時,“霾”的問題尚未凸顯,“霾”列為氣象災害未形成普遍共識。經認真研究,我們認為當前應當將“霾”列為氣象災害。
他解釋,主要考慮有三點:
一是在氣象學和大氣環境學中都有“霾”這一概念,屬于天氣現象和污染現象交叉的復合現象,氣象學稱其為霧霾,大氣環境學稱其為污染天氣;
二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霾”的問題十分凸顯,已經成為政府和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
三是天津市、河北省在氣象災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已將其列為氣象災害,從京津冀協同防治“霾”的角度,有必要在北京市立法中將其列為氣象災害。
針對霾的防治,條例草案提出,編制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結合土地利用規劃,統籌考慮城鄉地區綠化建設、河湖水系、道路系統和其他公共空間實際情況,完善通風廊道系統,增加空氣流動性,避免和減輕大霧、霾和高溫等氣象災害造成的危害。
此外,草案第三章第二十四條指出,“公安、交通、水務、市政市容、園林綠化、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教育和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相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可以采取臨時交通管制、調整或暫停大型活動、錯峰上下班、關閉公園、停工停課、限制生產經營單位用水和用氣等應急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