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CFDA發布通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口藥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有關事宜的通知”。
通知規定:所有進口藥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有關要求,進口藥品口岸檢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的相應要求對進口藥品進行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進口。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收載的品種,進口藥品口岸檢驗在符合進口藥品注冊標準基礎上,應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相關標準。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未收載的品種,其口岸檢驗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的相關通用要求。
上述通知表明藥監部門監管趨嚴,國外藥企和外資藥同樣概莫能外。不能進口的原因除了上述所說的不符合新版藥典的要求外,現場檢查不合格,違反《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也可能被拒絕進口。而在這方面已經有進口藥被禁止進口的先例。
1月1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對進口藥品開展生產現場檢查,發現奧地利艾威特藥品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生產的腦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等4個品種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規定的行為,決定停止奧地利艾威特藥品有限公司的腦蛋白水解物注射液進口、不予再注冊;停止日本救心制藥株式會社的救心丸、意大利貝斯迪大藥廠細菌溶解物、印度阿拉賓度制藥有限公司頭孢泊肟酯的進口。要求各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停止上述4個品種的進口通關備案。在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生產現場檢查前,停止日本救心制藥株式會社的救心丸、意大利貝斯迪大藥廠細菌溶解物、印度阿拉賓度制藥有限公司頭孢泊肟酯的相關注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