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和省財政廳聯合制定出臺《青海省食品藥品抽樣檢驗管理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食品藥品抽樣檢驗工作,保證抽樣和檢驗工作質量,充分發揮抽驗技術監督工作效能。并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悉,《辦法》對食品藥品抽驗管理的原則與程序,抽驗計劃與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處理和樣品處置,資金管理和組織保障等作出相應規定。食品藥品抽驗管理遵循科學公正、抽檢分離、注重績效的原則,嚴格按照制定抽檢計劃、組織抽樣、安全檢驗、結果上報、結果公布、樣品管理和績效考核等程序進行,抽驗工作流程要公開透明,實行樣品抽樣與技術檢驗相分離,抽檢結果按規定時限及時向社會公開。除藥品、醫療器械外,規定抽取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妝品樣品,應當支付費用。
《辦法》明確了抽樣人員的人數、檢驗結果的通報、異議處理以及不合格樣品的處理等內容,規定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收到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立即采取封存、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召回問題產品等措施,有效控制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認真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整改措施和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