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備受關注的《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全文發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是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建筑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以及其他污染物。
征求意見稿提出,環境保護稅按照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和非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所謂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指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建材、采礦、化工、石化、制藥、輕工(釀造、造紙、發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紡織、制革等重點污染行業的納稅人及其他排污行業的重點監控企業。同時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增加(調整)重點污染行業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