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進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檢驗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依法依規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現就進一步做好檢查驗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類處理,確保淘汰的主體設備(生產線)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
(一)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內企業的落后和過剩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要按期拆除處理。對落后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須作廢毀處理,嚴禁異地轉移。對過剩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可不完全作廢毀處理。對不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輔助設備,經具有檢測資質機構鑒定并出具法定報告后,可以再利用。
(二)屬于下列情形無法按期拆除的主體設備(生產線),要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并承諾不再恢復生產、由企業屬地縣(市、區)政府封存,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斷電、斷水,確保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后,可視為完成淘汰任務。
1.擬拆除的主體設備(生產線)因債權債務糾紛、資產抵(質)押、申請破產等由相關部門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2.擬拆除的主體設備(生產線)屬國有資產,且處置程序尚未按有關規定完成;
3.擬拆除的主體設備(生產線)留作工業遺址、旅游開發等用途;
4.其他合規情形(如,依法依規進行轉產)。
二、嚴格要求,切實做好檢查驗收工作
(三)對于完成主體設備(生產線)拆除的企業,要按照《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工信部聯產業〔2011〕46號)有關要求,及時組織進行現場檢查驗收,保存企業拆除主體設備(生產線)的錄像或圖片等資料,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書面驗收意見。
(四)對于因本通知第(二)條所列情形無法拆除的主體設備(生產線),須要求企業提供相應的有效證明材料,并確認已被封存,且按照原國家電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節能減排監管做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電監稽查〔2012〕41號)等相關政策要求,采取斷電、斷水等措施,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后,出具書面驗收意見。
三、加強配合,做好日常監管和企業職工安置
(五)要充分發揮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作用,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溝通,進一步明確部門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加強日常監管,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未按期拆除的主體設備(生產線)不再投入生產,待拆除的有關設備條件成熟時即行拆除。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企業名單、任務完成公告等信息,發揮輿論媒體的監督作用。
(六)要妥善處理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與職工安置之間的關系。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要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相關政策,做好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對2010年以來尚未拆除主體設備(生產線)的企業情況進行驗收,填寫驗收意見表(見附件),于2015年4月10日前將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同時,要加強政策宣貫,及時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提出相關工作意見和建議。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2月15日